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稳定安全,加强校园门卫和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校内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缓解校园活动空间压力,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借鉴其它院校做法经验,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本着方便教职工和住户、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依据《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在大门口安装机动车辆智能管理系统,对所有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实施智能化管理,各类机动车辆凭车载智能卡(以下简称车载卡) 出入校园。
第三条 为使校园内车辆有序停放,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对进出校园和在院内停放的机动车辆实行统一收费管理。
第四条 学院保卫处对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实施统一管理,机动车辆在校园内通行应服从管理,按划定区域车位有序停放。
第二章 校内车辆管理
第五条 学院教职工,在学院内居住的省司法厅、原警官学校、西部法制报社人员及配偶、子女、父母名下车辆,院内租住户车辆等均可申请车载卡。
第六条 使用车载卡的机动车辆出入校门时,进入智能系统识别范围,道闸自动启闭,车辆可快速通过。
第七条 办理车载卡需按用户类别提供车辆行驶证、工作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证明,经审核合规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车载卡实行专车专用,不得复制、伪造、转借,如有违反,收回其车载卡;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三章 校外车辆管理
第九条 校外车辆凭临时卡出入校园,并按规定交费。
第十条 特种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出入校园,除特殊情况外,应取卡进入,出门交卡时出示有效证件,经管理人员核对、登记后放行。
第十一条 来校办理公务的车辆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内过夜停放,如无特殊情况,按其他校外车辆标准予以收费。
第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接待上级领导机关检查工作、兄弟单位应邀公务来访、承办相关会议活动的大批车辆出入校园,承办部门需提前将相关事项向保卫处报备。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在学院内居住的其他单位人员所属车辆,申请车载卡的收费标准为:
(一)在学院内居住的教职工、原警官学校、西部法制报社人员或配偶名下车辆每年收取占道费和车载卡成本费300元;不在学院居住的在职教职工车辆每年收取占道费和车载卡成本费200元。
(二)在学院内居住的教职工、原警官学校、西部法制报社人员本人或配偶未申请车载卡而为其直系近亲属(父母、子女)名下车辆申请的,第一辆车每年收取占道费用和车载卡成本费300元,第二辆车每年收取占道费和车载卡成本费800元,第三辆车每年收取占道费和车载卡成本费1300元,以此类推。
(三)学院聘用的工作人员和餐厅经营户车辆每年收取占道费和车载卡成本费300元。
(四)在学院内(含司法厅家属院)的租住户车辆每年收取占道费和车载卡成本费1800元。
(五)在学院内司法厅家属院居住的各户房主名下的私家车辆或使用的公用车辆,在省司法厅家属院停放的,收取车载卡成本费100元,在学院辖区停放的,收取占道费和车载卡成本费300元。
第十四条 校外机动车辆出入校园计时收取占道费标准为进入校园后半小时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小时按2元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 机动车车载卡如有遗失,可申请补办,收取成本费;临时出入卡丢失的,按成本价赔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办理车载卡所需费用,由车辆管理单位或个人直接到学院保卫处缴纳,收费票据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提供,所收费用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交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对校园内违章行驶和停放车辆,由保卫处采取张贴告知单、锁车、拖车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