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和火灾防范工作,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西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和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力驱动的非机动车。适用于所有在校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凡进入上述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学校保卫部门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保卫部门负责本办法在浐灞校区教学区、雁塔校区的组织实施;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学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办法在浐灞校区培训中心、启源小区组织实施,同时落实雁塔校区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管理责任,接受学校后勤部门、保卫部门监管;秦都校区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在秦都校区的组织实施。
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分管区域电动自行车通行标识的制发并监督使用,学校各区域间互认通行标识。
保卫部门、学校物业服务企业、秦都校区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分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出入管理、停放与充电管理、交通巡查、违规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后勤部门负责学校所有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收费工作。
第五条 各组织实施单位和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团委、各学生二级单位分别做好教职员工、住户和学生电动自行车交通、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组织实施单位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审核所属人员(包括管理的校内聘用、从业、施工等人员)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申请;
(二)加强所属人员电动自行车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对所属人员的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三)协助组织实施单位做好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四)加强管辖区域内巡查,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处置。
第七条 校园各楼宇管理人员及楼宇内工作人员均有做好所在楼宇电动自行车日常监督及管理工作职责,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楼内。
第三章 校区通行标识管理
第八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实行“双标”管理,进入校区的电动自行车须同时悬挂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牌照和校区通行标识,无牌照(正式牌照或过渡牌照)和校区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区。外来电动自行车需进入校区的,应取得门禁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九条 以下人员可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区通行标识:
(一)教职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
(二)校内聘用人员,驻校商户、物业等从业人员,经学校批准的施工人员、快递人员等。
(三)校内住户。
第十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校区通行标识时,车主应准确真实填写个人信息和车辆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到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正式牌照。
(二)填写《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其学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章。住户只需填写申请表。
(三)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电动车校内通行标识申请表》(一式两份),携办理车辆到校区组织实施单位登记,申领校区通行标识,现场固定在车辆显著位置,拍照备案。
第十一条 校区通行标识一人一车绑定使用。车主因离职等原因离校的,其名下电动自行车校区通行标识同时失效。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内驾驶电动自行车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校内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内使用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 校园内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靠右行驶,注意避让行人和车辆,不得接打电话、违规载人,禁止穿插抢行、逆向行驶和鸣笛,严禁酒后驾驶。
第十五条 校园内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超速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转弯、变更车道、停车时应开启转向灯减速慢行,夜间行驶必须开启行车灯。出入校园大门时应减速慢行、一车一闸、严禁跟车,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和管理,如因跟车造成闸机通道损坏的,须按市场价格赔偿维修更换设备费用。
第五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应在指定区域整齐有序停放,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规划并设置标识。停放电动自行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安全通行,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办公秩序。
第十七条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校区建筑物内停放;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等处停放;禁止在道路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在人行道、机动车道、草坪、消防通道或禁停区域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 经排查公示后,校内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校区组织实施单位有权清理处置。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学校指定位置充电,严禁在建筑物内为电动自行车或电瓶、蓄电池充电,严禁飞线充电和私拉乱接线路充电等。任何人不得违规占用充电设施周围的场地。
第六章 违规处理与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学校保卫部门或学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职责分工有权对违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登记、处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自觉服从管理,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可以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初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对驾驶人批评教育,有管理部门的通报所在部门;再次违反的,收回校区通行标识,3个月内限制该车进入校区,有管理部门的通报所在部门;三次违反的,收回校区通行标识,6个月内限制该车进入校区,有管理部门的通报所在部门。处理到期时,个人需书面承诺方可重新申领校区通行标识,有管理部门的还需部门负责人签章方可重新申领校区通行标识。
第二十二条 伪造校区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一经发现,将永久取消其校区通行标识申请办理资格。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未经允许在校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一经发现,由所在学生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学校保卫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驾驶和使用电动自行车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等损害的,法律责任由车主、驾驶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广大师生员工发现校园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违规带人、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或向校区组织实施单位举报投诉,及时消除身边安全隐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