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门禁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院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以及有关安全工作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保卫处是学院校门执勤、管理和检查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门禁管理,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第三条 学院校门实行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恪尽职守,文明执勤,按规定要求做好出入人员和车辆检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对进出校门的各类人员和机动车辆实行持证、登记、备案、询问、检查制度,确保进出人员和车辆来路清楚、去向明确、秩序不乱、无安全隐患。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学院浐灞校区,雁塔校区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人员进出管理
第六条 本院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进出校门,应主动出示工作证、离退休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因各种原因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应主动向门卫说明情况,并提供所属部门或人员电话,经门卫电话联系、做好记录,方可进出。
第七条 学生在正常工作日(含周末、节假日放假前和收假后)进出校门,应主动出示学生证和私事请假条,接受门卫查验。持公务公事请假条的学生一律不得外出。无请假条或证件进出校门的,应当通知相关系部派人领回。
学生在周末和节假日(放假后到收假前)进出校门,只需主动出示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 在校内从事基建、维修、经营服务的各类人员以及学院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持学院保卫处制发的《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出校门。
第九条 凡来学院办事人员一律实行来访登记制度,门卫须要求来客出示单位介绍信、工作证、驾驶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经与接洽部门电话联系并查验登记证件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条 院内各部门因举办各类活动(如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考试培训等),需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时,承办部门须提前将来访人员、车辆情况及来访时间等信息告知保卫处,以便查验放行。
第十一条 外单位因故需要租借使用学院场地,相关职能部门或承办部门须事先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在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入校。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每日晚23时到次日早7时进出校门人员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严禁溜犬者、商贩、社会闲杂人员和衣冠不整者进入校园,严禁任何人员翻越校门和围墙进出校园。
第三章 车辆进出管理
第十四条 进出校门的教职工车辆、校内经营户车辆和施工车辆等,需在保卫处备案后方可直接通行和停放。
第十五条 对未在保卫处备案的社会机动车辆(主要指汽车),须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并与接洽人联系、登记后可以允许其进入校园。社会机动车辆一律从西门进出,实行计时收费管理。每日22时以后严禁社会车辆进出校门。
第十六条 上级公务车辆、维修抢险车辆、执法执纪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垃圾清运车、邮政专用车、工程抢险车等有特殊标志的特种车辆不需要报备,进出校门时向门卫讲明情况即可。
第十七条 各类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遵守校园交通管理规定,严格按照交通路线和限速行驶,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不得乱停乱放,社会车辆不得在院内停放过夜。严禁在校学生驾驶各种机动车辆进出校门。
第十八条 严禁出租车、社会运营摩托车进入校园。摩托车和机动三轮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确因特殊需要进入校园的,必须经保卫处同意方可进出。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必须下车推行,并接受门卫询查。
第四章 物品进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类车辆装载货物和行人携带物品进出校门必须接受门卫的安全检查,门卫有权对可疑、危险物品进行检查和扣留。
第二十条 拉运、携带教学设备、办公家具、基建材料等公共财物出校门的,须出示证明其所属关系的证明或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及个人有效证件,经登记后方可出校门。出门证明由门卫收回,集中保管备查。各类公物晚20时到次日早8时一律不准出校门,特殊情况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出校门。
第二十一条 携带私人物品出校门,门卫须检查个人有效证件和物品的相关证明,登记后方可出校门。
第二十二条 严禁各类人员和车辆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管制械具进入校园。
第五章 责任后果
第二十三条 对使用假证件、伪造假条、过期作废的无效假条或他人假条进出校门的学生,应没收其假证件,由保卫处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学生管理部门和所属系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从事基建、维修、经营服务的各类人员以及学院临时聘用人员持《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发现有涂改、伪造、转借、冒用情形的,应予以没收,并给予持证人批评教育或经济制裁,同时通报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听劝阻、强闯校门的,无理纠缠、围攻、谩骂、殴打门卫的,扰乱学院正常秩序,情节轻微的,由保卫处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制裁;对本院师生,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违法违规人员和车辆进入校园,给学院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学院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门卫人员的责任,给予罚款、赔偿损失、退回所属保安公司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门卫制度(试行)》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