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浐灞校区教学区道路交通安全和车辆停放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保卫部门是校园道路交通和车辆停放的主管部门,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工作,对进出校园的车辆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道路管理
第三条 严禁未经同意在校园道路、广场上搭棚摆摊设点、堆放货物,违者可由安保人员予以取缔。
第四条 占用校园道路施工前须报保卫部门备案,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或安全防卫设施,夜间应设灯光照明标志。工程竣工后,须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修复路面和相关设施,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根据学院工作需要,保卫部门有权对院内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三章 通行规定
第六条 严禁出租车、共享汽车、社会客运车辆、共享自行车等进入校园。快递等人力、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须经保卫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三轮车、自行车人出入校门时必须下车推行,接受门卫询查;运输货物车辆进出校园时,必须接受门卫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遵守校园交通管理规定,严格按照交通标识、标线限速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严禁鸣喇叭,不得超车、并行,夜间行驶不得使用远光灯。晚上10时后严禁社会车辆进入校园。
第八条 各类社会车辆、经营户车辆和施工车辆限定从西大门进出校园。
第四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九条 各类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不得乱停乱放。生活服务中心楼西侧场地只限送货车辆上下货物时临时停放;学院公务车辆、驾训车辆在专用车位停放。
第十条 学院不承担车辆和车内财物安全保管责任。
第五章 通行停放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上级公务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学院组织或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或活动的车辆、校内基建施工车辆免费通行停放。
第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因限行每人最多可登记备案2辆车。其中1车单独进出校园免费通行停放;两辆车同时进入校园时,第2 辆车按社会车辆临时进出校园收费。
第十三条 长期在校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经营户车辆按每车每年300元收取占道费。
第十四条 临时进出校园的其他校外机动车辆计时收取占道费,标准为:进入校园后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每30分钟为1个计费单位,按1元标准累加收费,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限价40元。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类车辆,保卫部门有权采取贴条警告、锁车告诫、校内曝光等措施,对屡教不改者,限制或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严禁在校学生在校园内私自驾驶和停放各种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违者由学院保卫部门暂扣车辆,学生交由学生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私自学开车、无证驾车和酒后驾车,违者由学院保卫部门暂扣车辆,交由有关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进行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违者造成的一切损害结果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校园严禁超速、违停、违反交通管制行驶行为,违者保卫部门将采取贴条警告、锁车告诫、校内曝光等措施,每学期累计违反3次以上的车辆,限制进入校园1个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车辆通行停放办理由学院保卫部门负责收费,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提供收费票据,所收费用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交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校园道路和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即行废止。